合同,是社会经济生活运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层出不穷,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购买的产品与合同约定有出入该怎么去办?帮卖房子没签合同,房子成交后对方不给中介费我该怎么办?公司搬迁,我能要求经济补偿吗?8月29日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合同纠纷话题,我们邀请了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的张薇律师与姜仁俊律师在线与市民互动,两位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回答市民关于合同纠纷方面的提问。
上午9点30分,问法热线如约开通,市民纷纷来电咨询。“我是在一名房产中介,平时在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做推广,一位客户,也是朋友的朋友找我咨询,想要出售一套房子。”杨先生来电咨询,因为是朋友介绍,都是熟人,因此没有跟对方签订正式的居间合同。
“我们双方仅通过口头和微信约定,若通过我的介绍,成功帮其卖房,则对方向我支付佣金1万元。”杨某告诉张薇律师,在其不懈推销下,成功将对方的房屋出售,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对方一直推诿拒绝支付佣金。“我想咨询,像我这样的一种情况,我们双方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对方是否应当支付佣金?”
张薇律师了解情况后表示,“通过您的介绍,双方虽未签订正规的居间合同,但是双方利用微信确认了销售房屋的佣金数额,且您已经成功帮对方销售房屋,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方未履行支付佣金的义务,应当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张律师表示,虽然从法律的层面上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但是由于在进行代理销售前没有签订合约,导致对方扯皮。“所以,还需要提醒您,进行类似活动前一定要签订正规的合同,避免给对方扯皮的机会。”
“我有一处商铺,跟朋友约定以270万的价格卖给他,也签了买卖合同。”就在张律师接电话的同时,姜仁俊律师也接到了市民王先生来电。“只不过对方要求我先把房子过户给他,对方拿着这个房子去做抵押贷款,将其中的220万给我,然后剩下的50万明年再付。”王先生咨询,对方虽然是自己知根知底的朋友,但是自己想知道,如果这样操作,自己会有什么风险?
“买卖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签订买卖合同就表示您对交易方式的认同。在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登记之后,房子就归对方所有,因为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那么就存在一个风险,如果对方没有足额支付购房款,那么这种情况下,房子是很难再要回来的,对方如果无力偿还后续房款,那么您将面临50万元尾款无法兑现的问题。”姜仁俊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尤其是二手房买卖,应该通过正规的渠道和流程进行,以免私下交易发生不可控的法律风险。
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基础、最普遍、最常见的交易工具,被大范围的应用于商业贸易、市场活动的所有的领域、各行各业,在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各方法律关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纠纷和法律风险、促进交易双方互信合作、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难以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当天接线情况,记者将市民关心的合同纠纷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市民参考。
市民王先生2017年入职某公司,担任操作工。工作期间,公司经常会以很多理由要求员工加班,当时承诺完工后会给员工经济补偿。可工作这么多年,公司从来就没发放加班费。王先生和同事们多次向公司提出过发放加班费的请求,可公司始终没答应。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该如何向公司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该支付加班费。王先生的企业存在安排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情况,王先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但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王先生需要对加班的事实、加班时间等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的话,则有几率存在败诉的风险。如果王先生和同事有证据证明公司掌握加班的相关证据,则能申请仲裁机构、司法机关要求企业来提供,若无法提供的话,则可以认定员工加班事实的主张成立。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也是法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王先生也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市民张先生在城阳某公司任职多年了,为了工作方便,张先生在城阳买了房子,现在也成了家。近期张先生得到消息,公司因为产能扩大,现有的地方已经不能够满足发展,公司计划整体搬到潍坊。张先生认为若公司搬到潍坊,自己的生活将受到极大的影响,询问律师是不是能够要求公司做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在企业搬迁的情况下,如果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则需要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断员工能否以企业搬迁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搬迁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若因企业搬迁而导致劳动无法履行的,员工可以以搬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员工有服从、配合企业搬迁的义务。张先生的公司若是从城阳搬到潍坊的话,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能。张先生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张先生或公司不愿意协商,可优先考虑解除劳动关系,由劳动仲裁、司法机关裁判公司是不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市民李先生的公司于2021年2月与安徽某公司签订合同,采购一台全自动卷板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卷板机的规格、型号、品质衡量准则以及卷出的板的尺寸等。合同签订后,李先生的公司支付了货款,安徽某公司也交付了卷板机。可在使用时李先生发现,卷板卷出来的板的尺寸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李先生联系了厂家,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可厂家不承认自己的机器有问题,拒绝退货。李先生询问律师自己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李先生和安徽某公司对卷板机是不是满足合同要求产生争议的情况下,能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卷板机是不是满足合同要求进行检验确定。如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卷板机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李先生可以与安徽某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李先生返还卷板机,安徽某公司返还已收货款并赔偿李先生的损失。若无法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李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证明卷板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提示警醒我们,在此类机器买卖中,应该要依据自身的要求,在合同中约定确定、唯一的产品质量标准,避免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是不是符合自身要求产生争议。
市民张女士在某公司任职多年,且签订有劳动合同。前段时间公司以张女士业绩考核不达标为由将其转岗,转岗后的张女士一时无法适应新岗位,在业绩考核排名末位。公司称该岗位实行“末尾淘汰制”,以张女士转岗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女士询问律师,公司的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公司以张女士不能胜任工作,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应付举证责任。在企业内部施行的绩效考核标准中,虽然张女士考评结果是末位,但是也不能仅凭该考核结果证明张女士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末位淘汰制”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因此企业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
问题5:出借人明应知借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借款给对方,双方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市民高先生和刘先生是多年好友,去年两人在一起喝酒时,刘先生称自己在做高利息的民间借贷,来钱很快。如果高先生有钱可以交给他,他可以按月支付高额利息。高先生虽然知道高利贷是违法的,但还是被高额的利息所诱惑,高先生与刘先生商定,以刘先生借款的方式,将自己的30万转给了刘先生,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开始时,刘先生按约定每月支付高额利息,可过了3个月,刘先生就不再支付利息了。高先生拿着借贷合同找刘先生要钱,李先生却称该借贷合同无效,拒绝还款。高先生询问律师当时签订的借贷合同真的无效吗?
律师说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高先生明知借款系用于李先生对外发放高利贷,属于违反法律行为,但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该借款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也被视为无效。基于高先生和李先生之间的借贷事实,借款人李先生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其已支付给高先生的高额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的本息,李先生还是应予返还。
2019年12月,王先生为了孩子向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缴纳早教课程费用9000元。后疫情爆发,该公司一直未能履行培训义务,并且原一人股东在2021年12月将全部股份转让给新股东。新股东因教学场地租赁费问题与房东发生纠纷,导致公司经营长期处在停滞状态。王先生询问,自己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说法:因场地纠纷导致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应予解除,青岛某托育有限公司应返还未培训课程对应的费用。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内部的股权转让,不应影响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对外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因为机构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授课导致合同解除的,机构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股权受让人不能以自己与转让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对抗学员主张权利。在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之后,受让人能够准确的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人另行主张对应责任。提醒学员家长在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培训学习前,应当密切关注培训机构的经营状况,在接受培训的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在发生纠纷后,注意及时维权。
合同是保障各方权益和明确责任的重要工具。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合同纠纷,确保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保护我方的权益,必须要格外注意以下事项:1.全方面了解合同条款。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确保你对其中的每一项都有清晰的理解,并在有需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不要忽视任何细节,特别是涉及付款、交付、解约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2.不要忽视任何细节,特别是涉及付款、交付、解约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并明确争议解决的方式。3.留存好证据材料。书面记录可以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微信、短信、通话录音等证据可以越来越好的佐证我们的诉求。
通过今天上午的读者来电以及自己在律师工作接触到的当事人,我感觉现在大家已经普遍形成了签合同的理念。但是,对于合同该怎么签,合同中应包括哪些内容以及需要留意的关键点,部分读者还不那么重视,甚至找来所谓的“范本”直接用。作为律师,建议读者在签订合同中,应该要依据交易模式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量身定做对自己最合适的合同,不要套用所谓的范本。同时,在发生纠纷后,尽量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收集证据,制定维权策略、诉讼方案等,稳扎稳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由某支付全部中介费,一审法院认定由某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私下交易,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证实其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请求驳回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未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未限制由某接受其他中介服务,双方亦未对中介费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前提下,由某通过其他中介方完成涉案房屋交易的行为,不构成所谓“跳单”的违约行为,故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由某支付全部中介费用缺乏依据。但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前期已为由某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屋、协调看房时间等中介服务,付出了一定劳动。最终,法院酌情判令由某向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一定数额费用。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市场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行业迅猛发展,实践中“跳单”现象也逐渐增多。所谓“跳单”通常指买受人通过中介方找到房源,或出卖人通过中介方找到买家后,绕过中介方直接进行交易的行为。《民法典》实施后,将违背契约精神的“跳单”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进行严格规制,明确禁止“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绕过中介方直接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实践中主要考量以下几个因素:1.委托人是否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2.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3.是否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若认定构成“跳单”,则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令买方支付相应报酬。
大部分“跳单”的目的主要是为节省中介费用的支出,若房源为公开信息,委托人系基于其他合理原因而签订合同,则可能不构成“跳单”。在不构成“跳单”行为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根据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一般从案件的真实的情况出发,以中介方已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支出费用等情况作为依据,酌定向中介方支付一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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