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彭山区通泰食物运营部负责人刘浩川托付房小萍到我局承受问询查询。
经查询,彭山区通泰食物运营部出售的产品是由成都总部的成国都瑞公司一致配送产品到该店进行售卖运营活动,上述过期产品营出售卖价格为:胚芽燕麦米19.5元/盒,五谷杂粮富硒米9.5元/盒,挂面(熙博士)8元/袋,富硒挂面8元/盒,五谷杂粮16.5/盒,富硒藜麦30元/盒,富硒酱油11元/瓶,富硒醋11元/瓶。以上产品均已超越保质期,并放置于素日货架进步行出售。以上超越保质期的食物货值金额合计1159元,无违法所得。
1.刘浩川身份证复印件、房小萍身份证复印件、刘浩川托付书、彭山区通泰食物运营部《营业执照》《食物运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质。
2.《现场查看笔录》、《问询笔录》、现场拍照相片、证明彭山区通泰食物运营部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的现实。
3.《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决议书》、《资产清单》、《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对超越保质期的食物予以扣押。
2022年1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编号:眉彭市监告字〔2022〕2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说、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你单位运营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则:“制止生产运营下列食物、食物添加剂、食物相关这类的产品:(十)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
鉴于你单位属初度违法,且无产品已售出形成损害结果的陈说,案子查询过程中,活跃尽力合作商场监管部门查询,自动供给依据资料。以上景象契合《四川省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能够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一)活跃尽力合作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照实陈说违法现实并自动供给依据资料的;(二)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细微,社会损害性较小的;”契合减轻行政处分的景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五项:“违背本法规则,有以下景象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并能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五)生产运营标示虚伪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许超越保质期的食物、食物添加剂;”的规则,决议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分:
2、没收超越保质期的胚芽燕麦米6盒;五谷杂粮富硒米15盒;挂面(熙博士)9盒;富硒挂面11盒;五谷杂粮粉3盒;富硒藜麦16盒;富硒酱油7瓶;富硒醋3瓶。
请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交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则,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实行。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分决议信息)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组织。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大街)、区级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