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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火狐体育娱乐平台    发布时间:2024-07-20 0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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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决打赢疫情防控和稳增长两场战役,促进全省商务经济平稳发展,结合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征集的意见建议,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1.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资金。各市(州)、县(市)要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全力支持稳外贸稳外资。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外商投资促进服务、贸易融资、公共平台建设、“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等给予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企业给予重点支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精准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内贸流通现代化、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以及新电商市场主体培育等。(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以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税〔2018〕44号文件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13号等)

  4.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5.执行复工复产财税政策。对合乎条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和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落实跨境电子商务优惠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7.提高出口退(免)税效率。支持企业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减少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8.加大商贸领域金融投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给予贷款贴息。鼓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支持批发、零售及生活服务业企业未来的发展。引导银行扩大信贷,增加小额贷、首贷户,扩大中长期贷款,使资金更多流向商贸流通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扩大商贸企业担保增信。鼓励担保机构为合乎条件的批零住餐业、电子商务平台公司可以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对合乎条件的担保业务,通过融资担保机构降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鼓励合乎条件的批零住餐、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利用数据流拓宽融资担保渠道,支持传统及新兴商贸服务业改造升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商业保险定损理赔。鼓励保险机构扩大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商贸流通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保费补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升金融服务外贸外资能力。放宽外币金融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研发安全便捷跨境支付产品,支持合乎条件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公司可以提供结算服务。加强普惠性金融政策倾斜,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离岸贸易等新业态融资支持。支持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做好资金交易、本外币结算、信贷支持等全方位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引导银行提升“出口应收账款融资”等业务场景服务主体数量,扩大贸易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汽车、装备制造、农产品加工等产业链布局金融链,依托企业经营信息加大信用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公司可以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扩大服务贸易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服务贸易“轻资产”特征,在真实性审核基础上,提供服务贸易金融理财产品,加大对旅游、运输、建筑等传统服务贸易和通信、信息咨询、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检验测试认证、环境、会展、文创、中医药、数字出版、动漫游戏等新兴服务贸易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支持人民币跨境结算,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鼓励银行创新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降低远期结售汇保证金比率,降低企业外汇套保交易成本,帮企业运用汇率避险工具,带领企业提升汇率风险中性意识。(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负责)

  15.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短期险费率。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按规定实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力度,帮企业应对订单取消、出运拒收等风险。开辟理赔绿色通道,适当放宽理赔条件。支持企业获取海外市场及贸易商资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长春办事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减免市场主体租金费用。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商业综合体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网络站点平台企业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阶段性服务费补贴。(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保证商务领域用地供给。落实商贸物流业用地政策,民间资本举办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国际物流、服务外包、商务咨询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整合、置换等政策,保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

  18.强化能源环保政策支撑。风、光、生物质等新增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控指标。推进重点行业重污染绩效分级管理,免除或减少重大招商项目、重大民生保供企业应急响应停工、停产、停业。(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降低企业经营要素成本。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4月欠费的企业和市场主体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不停网,经申请审核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费交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降低商贸企业用工成本。延续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对餐饮、零售、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商贸流通、对外经贸、国际运输参保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合乎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21.保障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对商贸流通企业、外贸外资重点企业、国际交通运输企业等,跟进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全力满足重点企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工需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大市场运行调控供给。发挥联保联供机制作用,强化生活必需品调运通畅,帮助大型批发商业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跨省、跨地区组织货源,确保供应充足、价格平稳。落实生活必需品物资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便捷通行。(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商贸企业复商复市。在保证疫情防控基础上,简化企业复商复市手续,帮企业解决人员到岗、商品运输、防控物资等困难问题。对于尽快复商复市且没发生疫情的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各市(州)、县(市)可给予防疫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用好消费券促销手段。落实省级消费券奖补政策,2022年安排省级消费券奖补资金2亿元规模,支持各市(州)、县(市)发放消费券。省财政与市(州)、县(市)财政补贴资金比例分别按1∶2和1∶1.5执行。疫情结束后,各市(州)、县(市)应积极开展消费券促销活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支持企业组织促销活动。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促销活动,如“9·8”消费节、千企促销等,鼓励各市(州)、县(市)对促销效果好的大型商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给予宣传费用补助。疫情结束后在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前提下,允许大型商贸企业利用周边场地开展室外促销活动,简化室外促销活动审批流程,适度放宽审批条件。(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6.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推动构建新消费场景,引导电子商务企业精准匹配网络消费新需求。整合新消费产业链供应链,发展以销定产、反向定制等模式,打造“吉字号”网销品牌。开展系列网络促销活动,全力发展新电商产业。扩大农产品网络消费。鼓励探索无非间接接触配送服务。推动生活服务企业拓展线上销售。(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7.活跃居民生活服务业。支持住宿餐饮、家庭服务、美容美发、人像摄影、商务会展等行业协会,为企业恢复经营提供指导服务。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建设一批布局功能完善的城市社区便民生活服务圈。引导商贸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提供集采集配、先供货后付款等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28.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聚焦“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重点支持优化县城商业网点设施布局、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展县域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促进县城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立完善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实施外贸主体培育行动。对全省前100户外贸重点联系公司进行常态化调度,深度挖潜。开展外贸千人培训计划,全年孵化300户“破零倍增”中小微外贸企业。(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0.多元化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高交会、消博会等国际性展会,举办吉林国际商品RCEP成员国推介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线上对接会等,带领企业用好自贸协定关税减免、贸易投资优惠政策。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境外注册认证、产品国际推广等给予补贴,并着力解决企业订舱、订柜难题,对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费用给予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1.着力深化贸产融合。开展外贸转型升级基地提升行动,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改研发、品牌推广、组团参展、业务培训等。开展加工贸易招商活动,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支持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适时恢复开展边民互市贸易,推动珲春等地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落地加工。(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32.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支持长春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建设服务全省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上线知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设立独立站。支持企业用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政策,设立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等。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双创基地。支持多元化主体共建共享海外仓。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合乎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长春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3.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推动辽源、珲春申报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推进吉林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落地运营。进一步发挥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口、转口贸易功能。积极地推进二手车出口。(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4.逐步扩大进口规模。积极向国家争取设立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煤炭、矿石和木材等资源性商品进口,扩大农林水等商品进口,争取玉米、大米、小麦等进口关税配额。加快基础母牛进口。支持奥迪PPE项目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鼓励高端消费品进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5.狠抓服务贸易增长。利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国家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省级服务贸易示范基地建设。对合乎条件的服务进出口业务给予贴息支持。加大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新增就业培训、增强远程交付能力等支持力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6.深化国际产能合作。建立“走出去”指导目录,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有序推进汽车及零部件、轨道交通、医药健康、建筑建材等重点产业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境外生产、加工、销售基地。推进在俄农业、木材等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7.聚焦重点产业招商。紧扣“六新产业”发展和“四新设施”建设,围绕“陆上风光三峡”“大水网”“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等重大引领性工程开展产业生态招商,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能源局、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推动重大招商项目。专班推进396个重点引资项目,提升项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紧盯省政府签约的22个合作框架协议,谋划一批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氢能开发、生物质能源、数字农业等重点项目。推出500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月跟进、季调度、年考核,提高引资规模。(省商务厅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9.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常态化开展“网上对接会”“视频推介会”“网络招商会”等网上招商活动,组织第7届全球吉商大会、第2届中国新电商大会、中德汽车大会、知名跨国公司吉林行、台企吉林行、东北亚投资贸易展洽会、世界寒地经济大会等重大经贸交流活动。适时组织赴浙沪皖、京津、鲁豫、广深闽等地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开展对日韩、欧美、东南亚、香港的定向招商活动,推进一批招商引资项目进展。(省商务厅、省台办、省贸促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实施外资项目奖补。鼓励市(州)、县(市)利用省开发区奖补资金,按规定对落户在本地开发区且全年到位资金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资项目(非金融、地产类项目,以商务部入统为准)给予适当补助。对年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可研、规划等费用,项目承载地可给予特殊的比例补贴支持。加快奥迪新能源、敏华智能家居、海翔医院等项目开工建设,推动美国空气绿氨项目加快落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及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优化整合开发区布局,支持合乎条件的工业集中区晋升为省级开发区。发挥开发区考评作用,推进开发区提质晋位。充分的发挥“政金企”融资服务平台作用,建设开发区企业融资需求库,促进金融机构与企业精准对接。(省商务厅等部门及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强化功能区载体功能。发挥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珲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梅河新区等开放平台和项目载体作用,加快国家级、省级边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加快特殊监管区建设。推进自贸试验区经验制度的复制推广。发挥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开放型经济聚集作用,支持整车进口口岸建设和汽车平行进口,支持开展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加大矿产、粮食等大宗商品保税仓储支持力度,扩大油料油脂多元化来源市场。(长春海关、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畅通对外开放通道。支持中欧班列稳定运行,推进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稳步扩大运量。支持开通至欧洲、日韩等国际货运航线,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恢复运行,加快建设卡车航班、铁海联运等运输通道。引导快递公司开展国际业务,畅通进出境快递物流渠道。(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长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完善商贸监管服务机制。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深化简政放权、政务公开、电子审批等服务。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主体名单,并开展失信惩戒。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贯彻落实外资法规政策。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外资服务、外资保护、外资促进等方面制定措施,维护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简化对外经贸管理程序。推进进出口许可证事项申领无纸化和零跑动。实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推进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无纸化,快速推进电子证照工作。依据企业网络传输的资料,在线审核服务外包合同。实行对外投资备案(审核)全流程网上办理。(省商务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8.持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支持AEO企业认证,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享受通关便利。深化通关便利化改革,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化通关模式。落实“先放后检”“依企业申请”“先声明后验证”等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支持珲春铁路口岸24小时通关,巩固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长春海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9.开展服务企业专项行动。继续开展全省服务企业大调研活动,制定为基层办实事清单,帮企业纾困解难。对重大招商项目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全程代办服务。积极为公司可以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受疫情影响导致履约困难的外贸企业免费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对企业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诉讼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健全贸易救济工作体系,指导企业运用规则应对贸易摩擦、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司法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逐步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沟通配合,指导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措施。要扩大政策宣传,多种形式解读答疑,确保政策措施直达企业和项目主体,推进全省商务经济平稳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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